柔 佛 州 乒 乓 总 会 笨 珍 分 会 主 办
第 38 届 全 柔 县 际 男 女 乒 乓 锦 标 赛 细 则
1.名 称: | 2003年度第38届全柔县际男女乒乓锦标赛 |
2.宗 旨: |
2.1
推广乒运,鼓励各族人士参加乒乓运动。 2.2 提高本州之乒乓水平。 2.3 选拔本州之代表球员。 |
3.比赛规则: | 采用国际乒联(ITTF)最新乒乓规则。 |
4.比赛项目: |
4.1 男子团体
- 每县 A,B 二队 (每队4 名球员,B队至多一名华籍球员,3名非华籍球员) 4.2 女子团体 - 每县一队(三至四名球员)。 4.3 男子单打 - 每县四名代表。主办当局可增加至多二名代表。 4.4 女子单打 - 每县四名代表。主办当局可增加至多二名代表。 4.5 男团结单打 - 每县四名代表(B队队员)。 如团体赛参加队伍不足五队,单打赛代表不足八名则取消有关项目比赛。 |
5.参加资格: |
5.1每名球员只准参加一项团体及一组单打赛。 5.2球员必须在所代表的县属住满三个月以上。 |
6.比赛制度: |
6.1
男子团体赛采用最新史威灵制,参加队伍分为甲乙两队, 以上届比赛成绩为准,且各别分为二组进行比赛;甲队二组之正副盟主进入复赛,
乙队二组之盟主除自行决赛外, 并进入复赛与甲队入围之队伍共六队进行淘汰赛及决赛。 6.2 女子团体赛采用最新史威灵制, 初赛分二组循环, 每组取积分最高之两队进入半决赛。半决赛及决赛采用单淘汰制。 6.3 团体赛优胜者的二分, 负者得一分, 弃权者得0分。 6.4 团体赛及单打赛项目皆采用每局11分制。(每方各发球2次, 10比10时每方各发1球, 先胜2分者为胜。 6.5单打赛项目皆采用单淘汰制, 初赛至复赛采用五局三胜制, 半决赛及决赛为七局四胜制。 |
7.比赛日期: | 2003年10月18日至19日 |
8.比赛地点: |
笨珍培群小学综合礼堂 DEWAN SERBAGUNA SJK(C)PEI CHUN 1 & 2 82000 PONTIAN. |
9.报名: |
9.1
截止日期:2003年10月3日(星期五)下午5时正 9.2 地点:徐源翰先生 SJK(C) CHI MANG,AIR MASIN, 82300 KUKUP, PONTIAN. TEL:012-7338769 9.3 报名费:团体赛每队RM20, 单打赛每名RM3 |
10.抽签: |
10.1 2003年10月6日(星期一)下午四时正。 10.2 笨珍乒乓分会会所 15-2 PTD 12880, Jalan Delima 1, Pusat Perdagangan Pantai Pontian, 82000 Pontian. 10.3 由柔佛乒总秘书或代表见证,主办当局竞赛主任主持,各分会可派代表出席抽签仪式;如无代表, 本会有权代为抽签, 各有关分会不得有异议。 |
11.比赛用球: | 采用TIBHAR 三星黄色乒乓球(40MM)。 |
12.领队会议: | 各队可在领队会议时讨论有关要求, 并交由柔佛技术委员会做最后决定。 领队会议于10月18日, 9.30am在笨珍培群小学举行。 |
13.弃权: |
13.1
任何队伍或球员逾开赛时间十五分钟仍未出场,作自动弃权论。 13.2 弃权者,其前所得之成绩一概取消。 |
14.抗议/上诉: |
14.1上诉委员会由筹委会主席任委员会主席,
委员会包括大会秘书及柔佛州技术委员会代表。 14.2 任何人如欲上诉, 必须在该场球赛结束后三十分钟内, 由领队或队长以书面向上诉委员会提出。 14.3 上诉时必须在上诉书信附上抗议金RM50.00 ,胜诉抗议金退回, 否则抗议金充作乒赛经费。 14.4 上诉委员会将尽速开会裁决有关上诉事件, 上诉委员会之判决为最后之决定。 |
15.裁判: |
各县会必须派出最少两名裁判到场服务, 否则须交罚金每名RM50 裁判会议于10月18日, 9.30am在笨珍培群小学举行。 |
16.住宿: |
16.1
本会只提供住宿给各县领队及裁判, 其他自理。 16.2 有意由本会代安排住宿之分会请联络: 住宿主任: 蔡明青先生 07-6873221 |
17.附则: | 大会有权决定及增删本简章一切事项, 其决定为最后之决定。 |
笨珍乒乓分会会所
15-2 PTD 12880, Jalan Delima 1,
Pusat Perdagangan Pantai Pontian, 82000 Pontian.